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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行社条例规定转包游客最高罚10万 导游骗游客购物最高可罚5万
 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新京报 更新时间:2009-2-27 12:22:08

 旅行社转包游客最高罚10万

  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《旅行社条例》26日由新华社受权公布。该条例规定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,或者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,对原旅行社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详细如下:

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:

  (一)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;

  (二)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;

  (三)未取得旅游者同意,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;

  (四)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;

  (五)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。

  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,参照适用本条例。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,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(本文来源:新华网 记者:柳奇)

  导游骗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

  另据新京报报道:该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,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。

  条例规定,欺骗、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,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,对于导游人员、领队人员,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。

  针对旅游市场中的恶性竞争,条例采取了价格管理的方式,对于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情形,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,但条例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。

 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,条例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,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。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,将会面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。(杨华云)

【早前报道】游客称海南导游擅改行程 不签满意不准登机

  昨日(2008年11月17日),市民夏女士再次来到位于沙坪坝的中国国际旅行社办公室,为她10多天前在海南的5天旅游经历讨说法。夏女士称,地陪不但擅自压缩景点行程,降低接待标准,还多次言语威胁,甚至不按照他的要求在意见书上签满意,就不让上飞机。

  3天行程1天走完

  本月11日下午,满心欢喜的夏女士夫妇和2名朋友登上了前往海南三亚的飞机。同行的还有另外31名游客,他们共同组成了散客团队。

  但住宿餐饮都让夏女士失望,“跟招待所差不多,我们交的豪标的费用,但还是与其他团友同吃同住。”

  夏女士称,在三亚机场接他们的是当地晖旅一名姓黄的导游。“一上大巴车他就告诫我们,海南很乱,不要随便外出。”夏女士称,未见其佩戴导游证。

  第二天一大早,夏女士所在的团队全部早起,在导游的督促下走马观花地将前三天的行程全部走完。同行的游客罗先生和胡先生均证实,由于导游擅自改变行程,所有的游客都极为不满。

  接下来的2天时间,导游安排了潜水、钓鱼等自费项目,但行程安排中的猴岛等景点未前往游览。
不签满意不让上飞机

  几天的旅程很快过去。15日,导游将游客带到一家水晶店,趁大家休息的时候,拿出意见书要求签字。因不少旅客对行程不满,拒绝签字,导游便哭诉自己养着两个孩子,很不容易,希望大家多包涵。

  “我根本就不想签字。”夏女士的老公罗先生说,导游后来干脆声称“要是我们不签满意的话,会耽误大家上飞机。”双方僵持了很久,眼看距离登机时间越来越近,其他游客也坐不住了。“考虑到大家的利益,我还是签了。”

  旅行社每人赔170元

  旅行社海南线质量总监屠先生告诉记者,由于夏女士签的是无投诉和满意,他们无法考证海南导游是否服务不达标。但他们同意在用餐和住宿方面,给予夏女士家人及其朋友每人170元的补偿。

  昨日(2008年11月17日),得知自己被投诉后,远在海南的导游给夏女士的丈夫打来电话,称自己现在压力很大,希望不再追究他的责任,他将在下月6号专程到重庆来道歉。

  市旅游局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称,游客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,旅行社就应该按照合同标准提供服务,如果达不到服务标准,应赔偿。游客如果在外地遭遇威胁,可拨打当地投诉电话或者110报警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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