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 3月20日,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《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(示范文本)》,除了对旅游双方责任和义务做详细的规定外,还制定出违约责任的赔偿标准。省旅游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,这份合同范本将在近期推广到全省各大旅行社,报名参加“五一”出境游的旅客,基本上都能使用这份合同了。
购物点:擅自增加要付违约金 “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,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、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”,“擅自增加购物次数,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;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,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%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。”以报价为14000元左右的欧洲10国14日游为例,按照合同规定,其购物次数不得超过7次。 此外,范本还规定,游客如果在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,组团社必须积极协助其进行索赔,若游客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,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。
自费项目:要游客自愿并签字 “自费项目如有安排,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《境外自费项目表》,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”。 在某些东南亚旅游合同中,往往会出现“必须参加800元健康自费项目,在出发前交齐”等不合理约定。省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,从现在起,这些内容都不能写进旅游合同里,如果非自愿选择的旅游项目,旅行社必须将它们写入行程中,并在合同报价中直接体现出来。
服务质量:不得用模糊字眼 “组团社应在《计划书》中,明确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、用餐(早餐和正餐)的次数及其标准,不应出现‘准×星级’、‘豪华’、‘优秀导游(领队)服务’、‘与××同级’等不确定性用语。” 省旅游局人士表示,约定了这些细节,游客就可以在起程之前上网查询商店的信誉、酒店的服务质量等信息,做到心中有数,明白消费。
“拼团”:游客可以拒绝 此次在范本中,对离团、脱团、转团等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,最有意义的就是明确了游客“转团”(俗称“拼团”)的条件。 省旅游局人士告诉记者,由于旅行团人数不够,不少游客都有糊里糊涂被转团的经历,示范文本推行使用后,这一现象将有望杜绝。示范文本规定,转团需取得游客的书面同意,并保证旅游质量,若游客不同意转团或延期,按旅行社违约处理。
游客:拖后腿也得赔钱 在范本中,除了对旅行社违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外,也就游客违约做了详细的赔偿条款,例如游客在团队出发前一周内提出解除合同的,根据距离远近,要赔偿旅行社70%到90%的团费等。 记者了解到,旅行社对此范本的出台表示欢迎,称对旅游企业来说是件好事。 |